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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2009/5/25 13:13:39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文件转发给地方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并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尽快布置2008年度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各市、县财政局应于2009630日前2008年度奖励补偿申请以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奖励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于2009531日前提出申请。在政策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联系人:叶松联系电话:025-83633115。

附件: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支持构建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坚持市场运作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立足于通过财政资金的适当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等多种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条 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目标是: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要求,经过一段时期财政政策措施的连续扶持,到2012年基本形成一个多种经济成分构成、满足农村各类有效金融需求、竞争较为充分的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明显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明显增加,农民有效金融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坚持目前管理体制不变、县级联社法人地位不变、为农服务宗旨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

(三)培育发展一批多种所有制性质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实现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对全省乡镇全覆盖。

(四)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促进农村担保业务较大幅度增长,农户贷款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得到有效缓解。

(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摊机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动涉农信贷投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适用于各政策性银行江苏(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等各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农贷款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包括省内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户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扶贫等各种用途的所有贷款;发放给注册地在县域以下(含县域)的企业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所有贷款;发放给注册地在县域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等。涉农担保业务的范围参照上述标准界定。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经监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

2.业务经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有关要求,涉农贷款发放比例不低于80%,单户贷款比例不超过资本金10%,单户小额贷款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70%等。申报时实际发放小额贷款占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以上。

3.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决算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其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申报程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获有关部门批准开业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后,于开业次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监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验资证明、申报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市、县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包括批准开业文件、注册证明、验资证明、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分期到位的,可以分两次提出奖励申请,首次申请时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为准)应到位60%以上(含60%),再次申请奖励资金时注册资金应全部到位。

(四)奖励标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到位注册资本*2%。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开展为农服务业务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体同第六条)。

(二)申报条件:除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以外,还应提供涉农业务占总业务比重的证明材料,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涉农业务占总业务比重的证明材料。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四)奖励标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50%。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下同)。

(二)申报条件:对农户开展小额授信业务。

(三)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特定主体类/单户表)》(见附表一)、金融机构上年度1-12月份信贷统计月报(贷款科目下应列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明细科目,月报表应盖有公章、机构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市、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特定主体类/汇总表)》(见附表一)。

(四)奖励标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均余额*5‰。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农村金融人才培训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省级金融协调部门和监管部门。

(二)申报条件:省级金融协调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各类金融理论、业务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申报程序:省级相关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筹备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管理人员培训时,应向省财政厅提交培训预算,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培训承办单位按培训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培训费用补贴申请,同时提交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等资料,总费用不得突破预算。

(四)补贴标准:培训费用*50%。

(五)补贴资金用途: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条 涉农担保公司新设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新设以农业担保为主的担保公司。

(二)申报条件:设立1年内农业担保业务占比50%以上。农业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为农业企业(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类农户联保体以及农户个人等提供贷款担保。

(三)申报程序:新设以农业担保为主的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1年后,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年度财务报表、涉农担保业务合同及单据等资料复印件。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等)。

(四)奖励标准:到位注册资本*2%。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现有各类担保公司及经批准具有担保业务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条件:开展涉农担保业务。涉农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类农户联保体以及农户个人(含农民创业)等提供贷款担保。

(三)申报程序:省内担保公司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含农民创业)担保业务的,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上年度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涉农担保类/分户表)》(见附表二)、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1-12月度月报、涉农担保业务合同及单据复印件等资料。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涉农担保类/汇总表)》(见附表二)。

(四)风险补偿标准:上年度涉农担保月均余额*2%。

(五)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充实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联保(互保)贷款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申报条件:金融机构新增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的信贷投放。

(三)申报程序: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农户联保/创业类/单户表)》(见附表三)、上年度财务报表、农户联保或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单据复印件等资料。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农户联保/创业类/汇总表)》(见附表三)。

(四)奖励补偿标准: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新增贷款*1%。

(五)奖励补偿资金用途: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县以下地区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村镇银行。

(二)申报条件:在全省县以下地区(不含县城所在地)新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且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

(三)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交开办费补助申请,同时提交监管部门批复文件、新增分支机构或网点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在苏北地区增设网点的补助50万元,苏中地区补助40万元,苏南地区补助30万元。

(五)补助资金用途:用于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网络建设、添置计算机设备、业务软件开发及配备监控和报警等安全防护装置等。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条件:年度涉农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加。

(三)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涉农贷款类/单户表)》(见附表四)、最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涉农贷款类/汇总表)》(见附表四)。

(四)补偿标准:涉农贷款新增额*2‰ 。

(五)补偿资金用途: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奖励政策。

(一)补贴对象:申请期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省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改制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

(三)申报程序:企业完成改制上市或经批准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上市或发行债券批准文件、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上市(发行)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等资料复印件。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上市或发行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等资料复印件)。

(四)补贴标准:上市(发行)费用*20%。

(五)补贴资金用途:用于对企业上市(发行)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苏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或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村信用社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苏南地区(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市及所属县、市)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申报条件:苏南地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注资、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信社。

(三)申报程序:苏南地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注资、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信社,在被入资有关农信社办理资本变更登记后,于次年3月底前由出资方农商行或农合行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本变更后的农信社工商营业执照、监管部门批准注资文件、入资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市、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被入资农信社资本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监管部门批准注资文件、入资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四)奖励标准:对农信社入股金额*5%。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上市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已上市农村商业银行。

(二)申报条件:在A股或境外市场成功上市。

(三)申报程序: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在A股或境外市场成功上市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本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上市证明和资本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奖励标准:成功上市后银行实收资本*1%。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苏北地区信贷投放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

(二)申报条件:当年投向苏北五市(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及所属县、市)的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比重;且当年对苏北五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长率。

(三)申报程序: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一级分行为单位,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以总行为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最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苏北信贷类)》(见附表五)。

(四)奖励标准:苏北五市贷款新增额*0.3‰。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创业贷款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条件:对农民创业提供贷款。农民创业主要包括农户创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或开展一定规模的种养殖业项目等。单个农民创业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5万元。

(三)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农民创业贷款奖励资金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农户联保/创业类/单户表)》(见附表三)、农民创业贷款项目合同及单据等资料复印件。市、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农户联保/创业类/汇总表)》(见附表三)。

(四)奖励标准:新增农民创业贷款*基准利率*50%。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重点扶贫贷款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申报条件:对1011个经济薄弱村提供贷款,以及对与1011个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的企业提供涉农贷款。

(三)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特定主体类/单户表)》(见附表一)、相关贷款合同及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市、县财政部门初审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特定主体类/汇总表)》(见附表一)。

(四)奖励标准:对1011个经济薄弱村贷款额或者对与1011个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的企业涉农贷款额*基准利率*50%。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

(三)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年3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特定主体类/单户表)》(见附表一)、相关贷款合同及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市、县财政部门初审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申请表(特定主体类/汇总表)》(见附表一)。

(四)奖励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月均余额*基准利率*20%。

(五)奖励资金用途:充实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以上各项奖励(补偿、补助)政策中,凡需要市、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由市、县财政部门一次性向省财政厅行文,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表格和资料,凡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省财政厅的相关资料,如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合同、单据等原始资料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保管,以备检查。

 

第三章  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及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网点奖励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有关的奖励(补偿、补助)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与涉农担保有关的奖励(补偿、补贴)申请,农业龙头企业直接融资、农商行上市及入股(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信社等奖励申请,由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确认的结果拨付奖励(补偿、补贴)资金:

(一)通过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省财政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相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申报单位。

(二)由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和江苏银行直接申报的,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申报银行。

(三)农村金融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培训承办机构。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认真对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932号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奖励(补偿、补贴)政策的事项,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补偿、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经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的数据、资料,各地财政部门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奖励(补偿、补贴)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和截留、挪用奖励(补偿、补贴)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奖励(补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奖励(补偿、补贴)资金单位的整体评价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奖励(补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奖励(补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有关政策的执行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农业保险试点以及小额扶贫贷款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利用财政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信贷投放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与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97号)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政策不同时享受。同时,为了重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对农民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11个经济薄弱村及其结对帮扶企业等特定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贷款奖励政策与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可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附表一至五的电子表格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下载途径为:登陆www.jscz.gov.cn,点击“下载专区”,下载“外金处-江苏省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资金申请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从2009510日起,至20121231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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